吴情树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枪决,另外一种是注射。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几乎所有的人都一直确信注射比枪决更人道,因为它可以减轻死刑犯的痛苦,可以让死刑犯有“尊严地死去”,可以让死刑犯“走得比较有诗意”,这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力推注射的最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国家今后死刑执行方式改革的方向。
可是,注射真的就很人道吗?这种人道是对死刑犯而言,还是对民众的心理承受力而言呢?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当然,是对死刑犯而言,可是,我们没有做过死刑犯,也不可能体验到死刑犯的感受,我们怎么就能知道注射对死刑犯是人道呢?
实际上,注射死刑是人道的,这不过是国民一厢情愿的片面认识,或者说是国民包括国家追求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理想而已,注射对死刑犯是否人道永远是一个无法证实的伪命题。
2007年11月14日,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举办了“死刑公众论坛”第四期,邀请到了中美对话基金会主席康原(John Kamn)先生和中美对话基金会研究部主任罗助华(Joshua Rosenzweig)先生。
在演讲中,罗先生介绍了最近美国发生的Baze 诉 Rees案。该案指控肯他基州注射死刑方式违法宪法,认为这是残忍的刑罚,违背了宪法第八修正案的精神。美国的加州和密苏里州联邦法院已经判决这些州的行刑办法违宪。在最高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全国所有的死刑就要缓期执行,等待明年上半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才能决定是否执行。这无疑将会在注射死刑执行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也是美国在死刑执行方面的最新进展。
在演讲中,罗先生还简单谈了全美死刑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状况。大部分保留死刑的州都已经将注射列为唯一的或者是重要的死刑执行方式(39个司法区把注射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但是,注射执行方式的问题却也愈加显露。从注射的程序、药物的选用、监狱的执行等方面不断暴露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弊端。罗先生对法律在死刑执行方式的立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注射执行的设计只是考虑了旁观者但没有考虑死刑犯的感受。而且,美国监狱方面存在的处决时的技术失误更是加重了死刑犯的痛苦,使人们不得不深思这种执行方式与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之间的矛盾。作为一个死刑废除论的支持者,罗先生还对死刑的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种种质疑,认为死刑执行方式即使修正得再完美,注射技术再先进,也是对生命的剥夺和漠视。
当我听了罗助华先生关于死刑注射问题的报告后,我开始怀疑以前的判断,开始动摇了以往认为注射是人道的一种确信。因为死刑执行方式人道不人道,不是针对公众的,而是针对死刑犯。注射在公众看来,也许是比较人道的方法,但是,在死刑犯本人看来则也不一定就很人道。因为注射也会增加死刑犯死亡的痛苦,这种痛苦虽然不是如枪决那种肉体上的痛苦,而是临死前精神的折磨和心理的煎熬,这种精神上的痛苦其实并不亚于肉体上的痛苦。因此,到底是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的痛苦,还是注射更能减轻死刑犯的痛苦,我相信没有人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死亡本身是不能体验的,也没有人愿意去体验。注射是否人道,也许只有“鬼”才知道。
我清楚地记得在演讲的提问阶段,我一位同学提了一个在我看来是十分精彩的问题,他问:美国死刑执行方式一些失败的改革最终会促进死刑执行技术的不断提高,还是促使美国更加迅速地废止死刑?当时罗先生的回答是:当死刑执行技术不能真正实现刑罚人道的时候,死刑全面废止的时代将会到来。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写作不在于否定国家全面废止枪决,实现全面注射死刑所作出的努力,而在于告诉我们的国民,只要有死刑,不管是执行哪种方式,对于死刑犯而言都是十分残忍的。要减少死刑的残忍,国家只有通过严格控制死刑,并逐步全面废止死刑。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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