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的《法治在线》栏目播发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谓的许霆盗窃案的审理过程,说是原来将许霆盗窃案定为无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现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此改判是不是就很公正了呢?许霆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呢?
事情的经过是:由于银行的取款机出现了问题,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至次日凌晨1时06分用他自己的银行卡,取回了本来不属于他自己的17万元钱。与许霆同时犯罪的另一位,由于数额较小,还主动退还了,因此,法院给其定的罪名是“偷”,而且只判了一年徒刑;许霆最主要的问题是,银行从监控录像上发现了他取走了本来不属于他自己的钱,他拿着钱外出游玩,后来在宝鸡火车站被公安人员盘查并扣留,进而被诉诸于法庭。由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其行为也由不当得利上升为故意盗窃。尽管公诉人与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然而,法律的天秤还是倒向了银行一边。许霆不仅被判了刑,而且他还被判得十分地重!
有一位专家说,许霆第一次在不知道银行的柜员机有问题的情况下,多取了款,可以视为不当得利;而在明知银行的取款机出现了问题还多次从柜员机上提取现金,那就是故意犯罪。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苟同。许霆作为银行的一个储户,他持着银行卡到柜员机上取款。常取而常能取出。这是许霆的责任,还是银行的责任?作为储户,他不能认为是银行的柜员机出了问题,而可以认为自己有无数个亲人或者朋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往他的卡上存入了大量的现金。只要用自己的卡能取出钱来,取17万元,170万元甚至是再多的金额也是可以的。银行能让储户取出本来不属于他自己的钱。这不是储户的过失或者错误,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是犯罪了。要说有错,错误在银行行长的身上;要说犯罪,罪不在许霆,而在该行的行长。作为银行的行长,让你的柜员机一再出错,从而导致银行卡上没有余额也能取款,这难道不是在玩忽职守吗?柜员机上的现金被取走了,银行电脑上有没有显示其余额透支的问题?如果显示了,为什么不及时制止,进而造成了大量的现金流失,而造成了所谓的巨额“盗窃”案,那些金融机构的官僚们就没有责任了么?你为什么就不能设置储户余额透支报警程序呢?银行推说是柜员机升级才出错,那为什么别家银行的柜员机升级就没有出错呢?退一万步说,明知柜员机升级可能出错,银行为什么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你在可能出错的柜员机上存放大量的现金,是在诱导客户犯罪呢?还是有意与犯罪人伙同作案呢?
法律是公正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不能因为许霆是平民百姓就可以滥施刑罚;也不能因为银行行长是金融企业的大亨就可以网开一面。如果说许霆应该判无期徒刑,那么,造成如此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则应该判处死刑;如果说许霆应该判5年徒刑,那么,能让他从柜员机上提走大额现金的责任人则应该判10年徒刑。
许霆在确认了他从银行的柜员机上取走的钱不是自己的亲友存给他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归还银行的这笔资金。但无论是站在银行的角度看,还是站在储户许霆的角度看,许霆凭自己的银行卡到银行里取多了钱是无罪的。他不仅无罪,而且还有功。是许霆给那些玩忽职守的银行官员们敲响了警钟。能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这不仅不是坏事,而且还是一件大好事。如果说储户到银行去取10 元钱,而银行的出纳员付给了储户10万元钱。储户不声不响地拿回去了,这也算犯罪吗?许霆的银行卡上只有170多元钱的余额,然而柜员机却让他提取了17万元现金。这两者的性质实际上是一样的。不能因为银行的失误而判储户的刑。
许霆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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