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德国、日本刑法教科书的时候,我发现他们的许多教科书从来都是著作性的,而不是主编性的,他们的教科书的生命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几十年或者上百年之后,他们的教科书仍然是学者们旁征博引、津津乐道的理论依据,不象我国的刑法教科书由于刑法的修改或者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出台而无人问津,几乎成为废纸,可怜地被摆在图书馆的最底层,甚至还覆盖着一层厚厚的灰尘。此时,我就在思考,他们的刑法教科书为什么能有这么长的生命力,他们的刑法解释学为什么能这么繁荣,他们思考刑法问题的思维为什么能这么缜密,他们论证刑法问题的逻辑为什么这么严谨。每当在阅读刑法著作的时候,我就带着这些问题去思考、去关注。有一天,当我阅读到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陈子平在其刑法教科书――《刑法总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出版)中的一段序言的时候,我的答案总算找到了。
陈教授当年曾经师从日本著名的刑法学者曾根威彦教授,他是日本早稻田大学的一位年仅41岁的著名刑法教授,可陈教授却一直未看到先生自己撰写的刑法教科书,于是深感纳闷。在以此与教授喝咖啡聊天时,陈教授就带着这个问题问先生:“为何尚未出版社自己的刑法教科书?”教授回答说:“要等到50岁才会出教科书。”陈教授一时之间并无法了解原因何在,在等到多所接触之后,才比较深入了解日本学界的现象,对于日本学者而言,毕竟出一本教科书(体系书)代表其自身在该专业领域的思想结晶,所以,诸多日本学者的教科书几乎是在年逾50岁之后才问世的。原来如此!我不禁地为自己找到答案而兴奋不已,并对中国刑法教科书的现状感到阵阵的悲哀。
在中国刑法教科书中,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是前苏联遗留下的陋习――主编制,一些年纪轻轻的刑法学者也学会了这种坏毛病,在自己都没有搞清楚刑法基本问题的情况下,贸然出版自己的刑法教科书。这些主编制的刑法教科书中的主编(包括执行主编)几乎都是由我国刑法学界一些比较有名的刑法学者担任,而各章的撰写任务则由各个学者单独完成,这样的教科书不可能有着自己的刑法基本立场,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刑法学体系,不可能将一种刑法立场贯彻到教科书中去。我们分明看到的是观点互相冲突、学术立场摇摆不定的理论阐述,有些是充满着浓厚的意识形态的痕迹,言必称“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打击犯罪的有力工具。”更令人痛心疾首的是,有些刑法教科书是互相抄袭,在论述上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八股文”风格,使人阅读起来的时候总是那么的枯燥无味,那么的千人一面、似曾相识。
为了革除这种陋习,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周光权教授(《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先后出版了自己的刑法教科书,给枯燥的中国刑法教科书吹来一阵轻轻的春风,扭转了中国长期以来主编刑法教科书的风气。这些教科书在犯罪论上完全改变了继承苏联“四个构成要件”体系风格,有的是采用“罪体――罪责――罪量”的体系构建,有的采用了“客观(违法)的构成要讲――主观(有责)的构成要件”的体系或者采用德日刑法中的普遍性体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并且他们将总论中的体系努力地贯彻到分论体系的结构安排上。在行文风格上,彻底摒弃了传统“八股文”的写作风格,阅读这样一些著作犹如沐春风,视野顿时开阔了许多,思维也顿然活跃起来。
坚持著作式的教科书,坚决摒弃主编制的教科书将会成为未来(5-10年)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思潮。中国刑法学要发展,就得革除主编制的刑法教科书,这是刑法学界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
2008-3-16有感于武汉大学珞珈山山樱花盛开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