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10

 

摘要:... 2

1. 调查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3

2. 调查研究方法... 3

3. 调查结果... 4

3.1 大学专科及本科教育... 4

3.2 研究生教育... 5

3.2.1普通高等院校... 5

3.2.2 医学类院校... 5

3.2.3 国防系统科研院所... 6

3.2.4 中科院系统招生院所... 6

3.2.5 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原因... 7

4. 讨论与思考... 8

4.1 大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中的制度性歧视... 8

4.2 非限制专业乙肝歧视,源于《指导意见》对研究生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 8

4.3 对乙肝传染性的误解... 10

4.4 国防系统研究院所是否有必要参照军事院校体检标准?... 10

4.5 “择优”与公平... 10

4.6 科学伦理道德与乙肝歧视... 11

5.建议... 11

 

附件... 13

附件一:本、专科招生过程中拒录乙肝携带者的医学院校名单... 13

附件二;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13

附件三;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15

附件四;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2007... 15

附件五;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2008... 16

 

摘要:

中国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长期以来,这一庞大人群在受教育方面面临着重重的歧视,难以享有与其他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这一现象尤以高等教育和幼儿学前教育为甚。

为了较为全面揭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的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和北京益仁平中心对我国高校和其他高教单位进行了跟踪调查研究,这一调查研究通过调查高等教育领域招生中的乙肝歧视现状,分析了高等教育招生中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

研究发现,在大学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招生中,歧视现象主要体现为制度性歧视,由于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乙肝携带者可以录取的专业作了不合理的限制,导致乙肝病毒携带者失去了在很多专业就读的机会,例如食品、饮食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航空航海专业。

研究还发现,一些高校在专科和本科教育招生过程中,擅自扩大了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表现比较突出的是医学院校,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等近三十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有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定。

研究还发现,研究生招生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要明显比专科招生和本科招生严重。

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未限制乙肝携带者就读非受限专业,所以,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学生在回避了一些特定专业后,还是有机会进入大学,接受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但是,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研究生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尤其是对科研院所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导致很多研究生招生机构各自为政,在各个专业上都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

表现特别突出的,是国防系统研究院所、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各个招生院所。

在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乙肝歧视情况的调查中,共调查了50所国防系统招生单位,有效调查为39所。其中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生单位有33所,占有效调查的84.61%

根据2007年对中国科学院100个所属院所的调查显示,明确表示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78所,占有效调查总数的78%,根据2008年对113个中科院所属院所进行的调查显示,明确表示拒绝录取乙肝携带者的院所有94个,占有效调查总数的83%

研究还发现,医学类院校在研招过程中乙肝歧视也较为严重。

本研究就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乙肝歧视现状,探讨了其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了旨在消除歧视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建议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均等;建议高等教育领域效仿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的做法,取消招生过程中的强制性乙肝病毒标志物体检;建议对于疾患学生,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政策倾斜,鼓励其自强不息,而不是予以抛弃;建议成立平等受教育监察委员会。

 

1. 调查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919年被写入德国《魏玛宪法》以来,公民受教育权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提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受教育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以宪法为基础,我国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然而,上述诸多法律是否能够确保我国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呢?近几年来,教育歧视的案例时有发生。尤其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的案例为多。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总人数近一亿的庞大群体,不仅在生活、就业中经常遭受不平等对待,而且,在各类入学中遭遇歧视的情况很非常常见,从幼儿园入园,中、小学入学,一直到大学入学、研究生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界定是“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作为高等教育的承担者,正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所述:“高等学校应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高等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不仅体现在为社会输送各类人才,还体现在,向社会传播先进的思想、文化,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相对于其他各层次入学中的乙肝歧视,高等学校(包括相关具有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各类研究机构)的乙肝歧视更具有负面的社会示范效应。

本调查研究,调查了当前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学校以及具有研究生教学资格的各类研究机构)招生中的乙肝歧视现象,探讨高等教育中乙肝歧视的根源及消除高等教育中乙肝歧视的可行途径。

2. 调查研究方法

1) 研究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 登录各个高校网站,收集高校招生相关规定。

3) 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以报考者身份咨询高校研究生招生部门。

咨询招生单位是否歧视肝功能正常的乙肝大三阳携带者。问题如下:

请问老师,肝功能正常的乙肝大三阳考生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标准,能否报考贵校除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以外的其他专业研究生?如果可以的话,考试复试时是否被歧视?谢谢老师,请准确回答。

4) 以报考者身份,通过电子邮件咨询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人。

咨询方式如下:

1)招办老师,您好,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我想报考贵单位xxx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请问你们学校(研究所)对乙肝携带者是否有限制。

乙肝病毒携带者:xxx

2)招办老师,您好,我是一名乙肝大三阳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携带乙肝并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与工作,我想报考你们单位xx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之前,想确认你们是否对我这种情况有所限制。

考生:xxx

5) 以报考者身份,通过电话咨询研究生招生机构招生办公室。

咨询方式如下:

X老师,您好,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我想报考贵单位xxx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请问你们学校(研究所)对乙肝携带者是否有限制。

6) 以报考者的亲友身份,通过电话咨询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办公室。

咨询方式如下:

招办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同学是xxxx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他准备报考你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报考之前,他想知道你们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有限制,他是大三阳,肝功能正常。

注:以报考者亲友的身份咨询,主要目的是避免因调查者对被调查单位招生专业不熟悉而导致调查失败。

7) 收集汇总近几年出现的乙肝歧视典型案例。一部分来自于媒体的公开报道,一部分来自于网络社区网友发文。

3. 调查结果

3.1 大学专科及本科教育

研究者收集研究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11日施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华医学会,2005 年)等乙肝病毒携带者接受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收集到全国639所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章程及学籍管理规定。

3.1.1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在大学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招生中,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一些特定的专业上。

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如下规定: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这样的规定,使得乙肝携带者失去了在上述专业就读的机会。

 

3.1.2 研究还发现,一些高校在专科和本科教育招生过程中,擅自扩大了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乙肝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但是,一些高等院校擅自对其他一些专业也予以了限制。

表现比较突出的是医学院校,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等27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有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定。

还有以下学校部分专业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广东海洋大学、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涉及航运专业的学校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洋船舶驾驶、轮机管理、海关管理、物流管理、审计实务等专业都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

首都师范大学、山西晋中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广东商学院、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贺州学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和广州大学等13所学校的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涉外旅游等涉及旅游的专业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

国际关系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不招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

3.2 调查发现,研究生招生中的乙肝歧视状况比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中要严重。

3.2.1 在所调查的292所普通高等院校中,有效调查275所。其中在非限制专业不拒绝乙肝携带者的为213所,只占有效调查总数的77.45%;在所有专业都拒录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院校为25所,占有效调查总数的9.09%;不确定的为37所,占有效调查总数的13.45%

3.2.2 在所调查的普通高等院校的21所医学类院校中,2所院校调查无效。明确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7所,占有效调查的36.84%;不确定的有3所,占有效调查的15.79%;不拒绝乙肝携带者考生的有9所,占有效调查的47.37%。令我们感到震惊的是,原本应该比其他院校更了解乙肝的医学类院校,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比例竟然远远高于所调查院校的平均比例。

 

3.2.3 在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乙肝歧视情况的调查中,共调查了50所国防系统招生单位,有效调查为39所。其中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生单位有33所,占有效调查的84.61%;不确定的有3所,占有效调查的7.69%;不拒绝的有3所,占有效调查的7.69%

 

3.2.4 对中科院系统招生院所的调查,共进行了两次。

第一次于20079月进行,共调查了112所中国科学院的各研究所,有效调查为100所。其中明确表示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78所,占有效调查总数的78%;不确定的有5所,占有效调查总数的5%;不歧视的为17所,占有效调查的17%

第二次调查于20089月进行,共调查117家研究院所,其中有效调查113份,占96%。其中,明确表示拒录乙肝携带者的院所有94个,占83%;表示不确定的院所有8所,占7%;表示可以录取乙肝携带者的有10所,占9%;回避调查问题的有1所,占1%

3.2.5 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原因

08年中科院调查为例,拒录的94家中科院研究院所中,18%的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会择优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占有优势,不符合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标准。有31%的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传染病,需要治疗好再说,中科院肯定不录取。有16%的认为中科院历史上不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建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要报考。有11%的认为中科院的导师不会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这样的学生,担心没有导师可带。有26%的以乙肝病毒携带者来中科院会比较辛苦,以太劳累为由不建议报考或者不接收。

对乙肝的误解、择优录取、工作繁重这三类原因几乎是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招生单位最常用的借口。这与就业中乙肝歧视非常一致。

综上,国防系统研究院所、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院所乙肝歧视现象非常普遍。高等院校中医学类院校乙肝歧视比较严重,医学类院校之外的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情况较好。

4. 讨论与思考

4.1 大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中的制度性歧视。

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涉及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有如下两处: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研究者发现,这两处相关规定至少存在有如下不合理之处:

1) 这两条规定,都是限制性的规定,而不是保护性的规定。是限制一部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条款,而不是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条款。在《指导意见》当中,找不到保护乙肝携带者受教育权利的专门条款。

2) 把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混同。

《指导意见》对乙肝携带者做出了一些录取专业的限制,其根据很明显是由于这些专业所对应的劳动行业是以往被认为容易由从业者传播乙肝病毒的行业,例如,对饮食和食品专业的限制。这显然在受教育者身上设置了对劳动就业者的资格要求。

学生在学校学习某一个专业,并不意味着毕业之后就一定从事这一行业。特别是在目前中国高等教育不断大众化、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多样化的形势下,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很多专业的毕业生并不是、甚至不能进入专业完全对口的特定行业或职业就业。

而且,学习了某一专业,毕业之后还有可能从事这一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受教育者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把对劳动者的资格要求设置在受教育者身上,是完全违背法理和客观实际的。

4.2 招研单位非限制专业发生乙肝歧视现象,源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研究生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未限制乙肝携带者就读非受限专业,所以,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学生在回避了一些特定专业后,还是有机会进入大学,接受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但是,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研究生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特别是对各个科研院所的约束力不明确,导致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招研时各自为政,在各个专业上都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

调查中,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给出如下答复:

  关于你的问题,你可以到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网页上打开“招生简章”里的”考研问答“,看一下里面的6566两个问答。关于你的问题,你可以到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网页上打开“招生简章”里的“考研问答”,看一下里面的6566两个问答。

  从政策上来讲,因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大三阳”而拒绝录取,学校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有关规定。因为你提到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是主要针对高考录取制定的体检标准,而不是专为研究生招生录取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每年的高考招生录取中必须严格遵照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体检标准,不得另立标准。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在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时,可参照普通高校在高考录取中的体检标准,即可参照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执行。 注意:这里是“参照执行”,而不是“遵照执行”。因此在研究生录取体检时,各招生单位可参照《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考生的身体状况做出要求。

这位招生负责人不仅告诉我们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且,他还在为这种歧视行为辩护。

研究生招生中,是否真像这位负责人所言,可以冠冕堂皇的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呢?先让我们一起看几段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六条: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乙肝病原携带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的享有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而无论高校还是其他科研院所,都有义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高校以及研究院所不得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

4.3 对乙肝传染性的误解

据世界卫生组织论述:“乙型肝炎病毒不会通过受污染的食品或水传播,通常不可能在工作场所传播。”。显然,与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工作、生活,甚至就餐,都不会发生乙肝传播。

调查显示,中国科学院招生负责人居然有很大比例以担心传染给其他同学和老师为由,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下面是中科院化学所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给出的答复:

  如果你是大三阳,你肝功正常,符合招生标准你可以报考,但是我们有些老师作为实验的条件和一些局限性受一些限制,比如说一些仪器的分析呀,上仪器人比较多,有些实验室组里的学生比较多的情况下,也要为他们考虑。比如说感冒,你可能是会传播的,假如你能参加我们的复试的话,要根据你当时体检的结果来看。

在一起共餐不传染乙肝病毒已经成为一种科学常识的今天,科学院招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然顽固地认为日常接触就可以传染乙肝,实属遗憾。

4.4 国防系统研究院所是否有必要参照军事院校体检标准?

正如企事业单位在招工中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一样,国防系统研究院所歧视乙肝携带者,是否是因为参照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这个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国防系统研究院所大面积的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航天五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就明确规定: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相关规定外,凡澳抗阳性、慢性传染病、器官器质性病变,一律不予录取。

国防系统研究院所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报考毫无科学依据,相同研究方向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均无限制,西北工业大学也在今年开始取消了对乙肝病原携带考生的限制,为什么那些做着同样研究工作的研究所依然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报考?

4.5 “择优”与公平

2007年针对中科院的调查中,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招生办公室给出如下回复:

XX考生:

本单位的录取原则是“择优录取”,包含身体健康检查方面,同等情况下录取没有问题的考生。”

   理论物理研究所给出类似的答复,并且提到“尤其在招生名额有限,生源很好的情况下”。

“择优录取”本是维护和实现招录公平的有效途径。但是,考生的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引入择优,将会严重损害这类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到:“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根据成绩的择优和将乙肝携带状态引入的择优完全不同,考试、考核成绩可以通过考生的主观努力改变,成绩背后所体现的往往是考生对于某一领域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理想状态下,考试、考核成绩也反映出考生从事此类工作的能力和潜质。而当前医学水平条件下,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并非乙肝携带者考生可以主观改变,同时,是否携带乙肝病原,并不能成为是否有潜质接受进一步教育或者是否有能力从事某项科研工作的标准。

4.6 科学伦理道德与乙肝歧视

 科学伦理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时对于社会、自然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学家及其共同体所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先生2005年全国科协年会上发表的题为《全面认识科学的价值及其时代特征》主题演讲中指出,“科学也是一柄双刃剑,科技发展创造了强大的改造自然的能力和生产力。但科学技术一旦被滥用,也可能危及自然生态、人类伦理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科学伦理道德研究,建立与不断完善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基本法理和行为准则,保障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并造福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科学是一把双刃剑,的确,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诺贝尔奖获得者Baruch Blumberg博士于1964年最早发现了乙肝病毒之后,人类对于乙肝病毒的认识逐步加深,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技术在献血、输血中的应用,大幅度减少了因输血而导致乙肝病毒感染的病例。然而,乙肝病原检测技术在招生、招工中的滥用,却给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群体带来了噩梦,人类伦理、社会和谐正在被科学技术所破坏。

中国科学院以及诸多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医学类院校,能否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同时,严格遵守科学伦理道德?

中国科学院和高等学校,尤其是医学类院校,作为先进科学技术、先进思想文化的创造者,乙肝歧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非常之大。正当普通民众疑惑乙肝病毒到底是不是像世界卫生组织所述的那样不通过日常接触传播的时候,科学院和医学类院校的乙肝歧视行为,无疑会暗示这些民众,乙肝病毒的传播不可能像世界卫生组织所说的那样,否则,科学院和医学类院校怎么会不接收乙肝考生呢?趋利避害是包含人类在内的所有动物的天性,在此疑惑下,普通民众对待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态度将会如何?躲避,远离,恐惧,用异样的目光看待这一群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科学院和医学类院校的行为,对乙肝歧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作用,比起乙肝虚假广告对于乙肝歧视的推动有过之而无不及。

 

5.建议

2008917日,《信息时报》报道了一条消息——《中大考研解除“乙肝禁令”,取消单科绩优特招》,报道称:“中山大学在医学类专业的报考上就取消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的要求。”

2008925日,国内最大的乙肝携带者网上社区“肝胆相照”论坛上,一位网名为“工大山羊”的网友发文称:“西北工业大学修改了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大三阳合格….”。短短的二十几个字,透露出发文者的喜悦心情。

西北工业大学和中山大学医学院的在乙肝问题上的转变,表明国防领域和医学类专业的乙肝歧视也并非坚冰一块,在社会各界以及乙肝携带者的努力下,乙肝歧视的坚冰正在消融。

遗憾的是,在北京大学医学院的招生简章中,“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HBsAg+)者不能报考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研究生”的规定依旧赫然在目。

更为遗憾的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06年之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没有任何限制,而在07年我们的调查中,中国科大招生办公室回复:“我校从去年开始不再招收大三阳考生,抱歉”,这样的回复意味着什么?

图:中国科技大学有关乙肝调查的回复

近几年,国家制定、修订了诸多旨在消除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乙肝携带者的就业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乙肝携带者在入学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中国科学院、医学类高等院校、国防类研究院所依然顽固不化,甚至倒行逆施。

综合本次调查研究,为彻底消除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乙肝歧视,我们建议国务院责成各相关部委:

1、   建议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人,尊重科学。

教育领域的健康歧视问题,主要源于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科学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匮乏,不尊重人,没有做到“以人为本”。

建议教育事业应当以受教育者为本,应当尊重和保护所有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统领教育体制改革,保证教育领域的和谐,推进教育的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建设和谐校园。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功能正在发生转变,已经从甄选少数“优秀分子、精英”,为国家培养“人才”和“接班人”,逐步转变为向全体公民提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途径和机会。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均等就显得特别重要。

2、   建议高等教育领域效仿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的做法,取消招生过程中的强制性乙肝病毒标志物体检,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禁止劳动和受教育领域的强制性的乙肝体检,是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劳动就业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做法。在我国劳动就业领域,也是通过这种做法,来达到对乙肝携带者劳动就业权利的彻底保护。

2005年,国家人事部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了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2007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禁止了企事业单位招、用工过程中的乙肝病毒标志物体检。

我国的教育领域,在乙肝携带者权利保护方面,已经远远落在了劳动就业领域的后面。

科学早已经证明了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来传播,在教育领域进行这样的强制性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已经毫无必要,而且浪费了社会资源、人为造成了乙肝歧视。

3、加强乙肝科学知识的普及,消除误解和恐惧。

4、对于疾患学生,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政策倾斜,鼓励其自强不息,积极进取,而不是予以抛弃。

5、建议成立平等受教育监察委员会,为能切实地防止一些院校的歧视做法而作出可行的监督工作。

 

附件

附件一:本、专科招生过程中拒录乙肝携带者的医学院校名单

附件二;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附件三;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附件四:2007年中科院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附件五:2008年中科院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附件一:本、专科招生过程中拒录乙肝携带者的医学院校名单

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成都中医药大学、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川北医学院2、哈尔滨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广东药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右江民族医学院、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南中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南昌大学、中国药科大学、苏州大学、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2006秋季招生章程、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楚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附件二;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拒录乙肝携带者读研的普通高等院校有:兰州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大连工业大学、辽宁医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承德医学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南华大学、河南科技大学、青岛农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海洋学院、南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在这些院校中,有的明确表示不能报考本院校、不接收大三阳考生;有的表示可以接收,但要休学一段时间,等治愈后才可以正式入学;还有的表示可以接收但是不能与健康学生同住。

不确定是否拒录乙肝携带者读研的普通高等院校有:云南艺术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四川音乐学院、宁夏大学、广东医学院、广东工业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昆明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邮电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青海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建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复旦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山东建筑大学、蚌埠医学院、安徽医科大学、安徽理工大学、浙江林学院、中国矿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在这些院校中,有的表示需要医院的结论,有的表示需要根据病情而定。

表示不会拒录乙肝携带者的普通高等院校有:云南中医学院、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伊梨师范学院、兰州商学院、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四川外语学院、四川理工大学、塔里木大学、大理学院、宁夏医学院、川北医学院、广东商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广州大学、广州美术学院、广西工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广西民族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学院、星海音乐学院、桂林医学院、桂林工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泸州医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清华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甘肃中医学院、甘肃农业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西华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石油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藏大学、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财经学院、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大学、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工学院、重庆师范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长安大学、陕西理工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辽宁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沈阳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工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辽阳师范大学、辽阳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印刷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北京林业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北京语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物资学院、北京体育大学、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天津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农学院、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商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美术学院、河北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华北媒体医学院、河北北方学院、河北师范大学、燕山大学、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中北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吉林艺术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齐齐哈尔大学、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东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吉首大学、湘潭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体育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民族学院、湖北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信阳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河南科技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经济学院、鲁东大学、聊城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轻工业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赣南师范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南昌航空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大学、华侨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财经大学、安庆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医学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宁波大学、浙江财经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大学、扬州大学、苏州科技学院、南京艺术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科技大学、南京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在这些院校中,限制报考的只是限于国家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报考的相关专业,如食品专业等。有的院校还表示不仅会为考生保守个人的隐私,而且入学后还会尽量提供便利。

 

附件三;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在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中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研究所有:中国航空计算技术研究所(631所)、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航天时代公司771研究所、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西安机电信息技术研究所(212) 西安212所、中国航空研究院631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研究院(208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方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航空研究院606研究所、哈尔滨船舶锅炉涡轮机研究所、中国航空研究院609所、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武汉船舶通信研究所、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209)、中国航空研究院611所、061基地、西南自动化研究所(58所)、上海船舶设计研究所、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中国空气动力研究所、北京系统工程研究所、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国防科技大学、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航天科工集团第五研究院、重庆通信学院。在这些研究所中有的明确表示一律拒绝,有的表示大、小三阳不予接收,有的表示会“择优录取”。

在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中不确定是否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有: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这三所机构或表示已经没有指标,或表示定向,或表示没有传染性即会接收。

在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中不拒录乙肝携带者的有三所,分别是中航一集团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中国航空研究院602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这三所机构中有的表示会按国家政策处理,有的表示肝功能正常即可。

 

附件四;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2007)

明确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研究所有:力学研究所、物理研究所、声学研究所、理论物理研究所、国家天文台、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理化技术研究所、过程工程研究所、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大气物理研究所、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遥感应用研究所、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遥感卫星地面站、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地球科学学院、动物研究所、生物物理研究所、微生物研究所、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计算技术研究所、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自动化研究所、电工研究所、软件研究所、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长春人造卫星观测站、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烟台海岸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北京基因组研究所、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上海天文台、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上海药物研究所、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合肥智能机械研究所、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水生生物研究所、武汉病毒研究所、南海海洋研究所、华南植物园、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地球化学研究所、海洋研究所、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金属研究所、沈阳自动化研究所、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近代物理研究所、兰州地质研究所、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青海盐湖研究所、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云南天文台、昆明动物研究所、昆明植物研究所、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光电技术研究所、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国家天文台乌鲁木齐天文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这些研究所中,有的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会择优录取,有的以太劳累为由不建议报考或者不接收。

不确定是否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研究所有:高能物理研究所、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广州化学研究所、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这些研究所中有的表示会综合考虑,有的表示会听取医院的意见。

表示不会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研究所有: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渗流流体力学研究所、化学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生物系、植物研究所、心理研究所、半导体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紫金山天文台、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成都生物研究所、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这些研究所中有的明确表示可以报考,有的表示会按国家规定处理。

 

附件五;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2008)

明确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研究所有:力学研究所、物理研究所、高能物理研究所、声学研究所、理论物理研究所、国家天文台、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理化技术研究所、化学研究所、过程工程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大气物理研究所、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遥感应用研究所、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遥感卫星地面站、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地球科学学院、生物系、动物研究所、植物研究所、生物物理研究所、微生物研究所、遗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心理研究所、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自动化研究所、电工研究所、软件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微电子研究所、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长春人造卫星观测站、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青藏高原研究所、烟台海岸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北京基因组研究所、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上海天文台、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上海药物研究所、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合肥智能机械研究所、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武汉植物园、水生生物研究所、武汉病毒研究所、广州化学研究所、南海海洋研究所、华南植物园、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国家授时中心、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地球环境研究所、近代物理研究所、地球化学研究所、海洋研究所、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金属研究所、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国家授时中心、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地球环境研究所、近代物理研究所、兰州地质研究所、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青海盐湖研究所、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云南天文台、昆明动物研究所、昆明植物研究所、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成都生物研究所、光电技术研究所、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国家天文台乌鲁木齐天文站、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研究生院物理科学学院、研究生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表示不会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研究所有:计算技术研究所、半导体研究所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紫金山天文台、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成都生物研究所、光电技术研究所、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不确定是否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研究所有:渗流流体力学研究所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成都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院数学系

回避调查问题的研究所有: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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